图①:夜幕下的云溪桥。柴俊林摄
图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浚县泥咕咕。申小飞摄
图③:古城岁月。王少斌绘
图④:浚县民间艺人宋学海正在为泥咕咕上色。记者 王 者摄
浚县古城今貌。扈文波摄
两架青山一溪水,十里城池半入山。
豫北平原,一望无际;滔滔河水,奔腾向前。千年水涨水落,似是此起彼伏的漕运号子。
《太平寰宇记》载:“卫河、淇水合流亦曰黎水,亦曰浚水。”这里是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也是汉代的黎阳县、唐代的黎州总管府、宋代的浚州、明代的浚县……
岁月轮转,走过650余年,浚县城池虽几经变换,但那饱经沧桑的厚重却似不曾被风蚀半分,是中原地区迄今保存最好的古城之一。
过去的人们在这里生息,拿泥土夯建城墙、从泥土里种出粮食、用泥土捕捉艺术。“土”,一个平实的字眼,却绵延出一方天地,以及质朴又厚重的文化。
登高眺远
一面土城墙,讲述岁月变迁
年逾花甲的张富民,是土生土长的浚县人。趁晨光熹微,他赶早起床,不消几分钟,便步行至古城开始晨练。
“除去在外当兵4年,俺这辈子就没离开浚县!”张富民说着话,还咬了一口刚出炉的子馍,酥脆掉渣。张富民前些年从县志办退休,如今一有空就来老城逛逛。
“1994年,浚县入选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河南省唯一的县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张富民颇为自豪。
“走!我来带你转转。”张富民很热情,“你看,那就是古城的土城墙。”
城墙墙体是土坯,外壁加以石块,在岁月侵蚀下,略显斑驳。城墙上有很多弹孔,那是战争年代的痕迹。过去城墙夯土内芯流失,经后人多次修补,土城墙历经风霜,仍静静矗立于此,守护并见证着时光变迁。
穿过云溪桥,便步入古城西门。城门上镌有“西瞻行翠”四个大字,张富民微微一笑,并不解释:“登楼便知。”缓步登上西侧城墙,放眼望去,远处太行山群峰挺拔,轮廓清晰,如此景象和意境,可不就是“西瞻行翠”!再转头俯瞰城内,屋舍俨然,可见袅袅炊烟升起。
循梯而下,张富民带着记者漫步老街,百年古城,古意盎然。“浚县古城坚持了修旧如旧的原则,‘土’的原貌保护了下来,古城修复了,我们就有了发展的底气。”张富民说。
2012年,浚县启动古城保护修复项目,昔日的烟火气又回来了。独具风格的文化书店,为游客打造了一隅静谧的阅读空间;浚县坠子戏、杂技表演在古城轮番上演……人们来到这里,尽情感受古城里的人间烟火。综合收入突破8亿元、接待游客累计超680万人次,在文旅融合的浪潮中,浚县古城蹚出了一条发展的新路子。
走着走着,一座豫北建筑风格的四合院吸引了记者的注意。院内仰瓦覆顶,蓝砖砌墙。“这是翰林府,相传是端木子贡七十八代孙端木涣若的府邸。”张富民说。府院内的亭台楼榭别具风格,设一处私塾,威严庄重,过去教书先生于此讲学开课。“我上中学的时候,老师还带我来这里参观呢。”张富民说。时间与记忆在此叠合,沿街两侧门市传出的各色叫卖声,似乎也穿过了半个世纪。
街旁,老城居民拿出一条板凳,晒着太阳喝着茶。偶见有游客落座,便攀谈几句,聊聊家常,讲起浚县的古与今。
襟山枕河
一方水与土,孕育中原粮仓
有言道:“黎阳收,顾九州。”
浚县的“土”,更在于丰收之土地。
县域地势平坦开阔,又有运河流经,良田众多,自古便以粮食闻名于中原。丰收的沃土,孕育了浚县天下粮仓的盛名;宽阔的运河,丰富了中原百姓的味蕾。
古城老街上,文庙、县衙一字排开。县衙后面有4座圆形建筑,是建于上世纪50年代的土圆粮仓。土圆粮仓的仓身为砖结构,圆柱形,仓顶攒尖灰瓦顶,下部东北面开仓门,上部设通风窗。仓内顶部为4层木梁架结构,梁架用木条和泥搭建,数百根木头交织搭建,交错纵横,井然有序。
“土圆粮仓,其实是一个半自动化的出粮设备,凝聚着劳动人民的智慧。”张富民对粮仓的结构了然于胸,“粮仓在修建之前,会先用大火烘烤地面,防止返潮。之后地面铺撒白灰,最后铺设地砖。粮仓的墙壁与墙壁之间,填置沙土,吸收潮气,隔绝外温。粮仓的最下方设有一个小漏斗作为出粮口,粮栓一拉,粮食就源源不断流出。”
“说起浚县粮仓,那可有着久远的历史。隋代曾在这里建起黎阳仓,人们利用大运河漕运输送粮储。几百年间,黎阳仓规模庞大,一直是中原地区的重要粮仓。”张富民说,“2011年,专家团队对黎阳仓遗址考古发掘。依托考古发掘成果,我们还在黎阳仓旧址造了一个黎阳仓遗址公园。”
2011年12月,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和浚县文物旅游局合力对黎阳仓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发掘面积超2800平方米,出土大量隋、唐、宋器物。“依托考古发掘成果,浚县打造了黎阳仓遗址公园,透明玻璃雨棚覆盖,景观布道环绕,考古发掘现场尽收眼底,千年粮仓再展旧容。”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文物工作的张银波介绍。
如今的浚县粮仓,早已搬离旧址、走出古城。一座座现代化的粮仓在浚县的土地上拔地而起,取代了过去的木质粮仓。粮仓内恒温恒湿、智能安防系统实时监测粮情、粮食出入库全部实现自动化……这片土地孕育出的粮食,以现代化的方式更好地滋养着老百姓的生息。
而古城老街内的粮仓,也旧貌换新颜。前些年,张富民还参与了4座粮仓的修复工作。如今这4座小型粮仓已经打造成了微型博物馆,用以展现浚县的风土人情,里面播放着大运河微电影,“土气”的粮仓日渐时尚起来。
云溪燕语卫水舟,橹桨声声入梦来。运河充沛的水流,滋养着浚县肥沃的土地。千里沃野上的颗颗麦粒,沿着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流向四方百姓的餐桌。
传古承今
一件土泥塑,“唱”尽古朴民风
浚县的泥土会唱歌。
已是暮色四合,张富民带着记者行走古城,只为寻一曲泥咕咕的歌唱。
浮光跃金,静影沉璧,落日余晖划过云溪桥,浚县古城已是华灯初上。烟火腾起,古城夜市喧闹,非遗的魅力与古城的厚重在夜晚碰撞、交织。
夜市上,王红瑞从泥堆里捧出土,放在手掌揉成团,再捏成小鸟形状,拿起木棒戳好进气孔、出气孔,最后用细棒精心雕刻,晾干之后,一只泥哨子的塑坯就制作完成。
“这泥塑现在看着‘土’,穿上‘花袄’可就成了宝贝。”王红瑞说,涂上清漆的泥哨子,经过24小时烧制定型,便制作完成了。张富民把泥哨子放在口中吹响,声音悠扬动听。
浚县的“土”,还体现在土泥塑——泥咕咕。从汉代开始,泥咕咕便在浚县盛行。浚县泥咕咕是国家级非遗项目。
浚县杨玘屯村村民王红瑞捏了30多年泥咕咕,他在自家大院搭建窑炉进行烧制,妻子闲暇时间也会帮他制作。“我爷爷就捏泥咕咕,爸爸也捏,天天‘灰头土脸’,全村几乎家家都会捏泥咕咕。”从小就跟泥土打交道,王红瑞身上透着一股质朴。
“古城人气越来越旺,我们在集市上现场做泥咕咕,让人家看看浚县非遗的风采。”王红瑞拿起一个生肖题材的泥咕咕向记者展示。
话音未落,民间社火的展演队伍已经走来。马国利踩着高跷,不时向路边的游客挥手致意。社火展演的队伍沿着道路前进,舞狮队伍生龙活虎,抬歌队伍高峭奇险,高跷队伍和着鼓声一步一探,观者如云,热闹非凡。
民间社火是浚县传统的群众性娱乐活动。本是祈求风调雨顺、人寿年丰的民俗活动,在不断演变中,浚县百姓将音乐、舞蹈融入社火表演,日渐成为大家喜闻乐见的民俗文化活动。目前,全县近半数的村都有社火晚会。
“为了在夜游时向游客展示民间社火的风采,最近我们都在加紧排练。”作为民间社火的表演者,43岁的马国利已经表演了30多年,“排练时要一连在高跷上站6个小时,但因为有意思,也不觉得辛苦。”
“初八、十五进古城,初九、十六山上去。”每年正月,社火演出都是浚县最重要的民俗文化活动。路上行进的是社火演出队伍,路边摊位则摆满各式泥咕咕,其中,当年的生肖泥咕咕最为紧俏。
春节临近,马国利叫上高跷队的队友排练起了新动作;王红瑞满头大汗,忙着赶制泥咕咕;而张富民与老伴正准备一起去黎阳仓遗址公园,晒晒冬日暖阳……
记者 王 者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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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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