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说】美媒:美执法机构依赖技术导致错误抓捕 有色人种被误识可能性高于白人100倍******
中国日报网1月4日电 据美联社3日报道,日前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执法部门因使用面部识别技术,导致一名乔治亚州男子被误认为是逃犯而被捕,律师表示,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数码工具使用中的种族差异的关注。
据《泰晤士—皮卡尤恩报》/《新奥尔良倡导者报》报道,28岁的黑人男子兰德尔·里德(Randall Reid)于2022年11月底在佐治亚州迪卡尔布县被捕入狱。他的律师汤米·卡洛杰罗(Tommy Calogero)说,执法部门错误地将里德与发生在杰斐逊教区和巴吞鲁日的钱包盗窃案联系起来。里德于11月25日被捕,12月1日被释放。他的被捕引起了人们对该技术新的关注,批评人士认为,这项技术导致有色人种的误认率高于白人。
“他们告诉我,我有一张杰斐逊教区的逮捕令。我说,‘杰斐逊教区是什么?’”里德说。“我从未去过路易斯安那州。然后他们告诉我这是偷窃罪。但我不仅没去过路易斯安那州,也没有偷东西。”
据《纽约时报》报道,法庭记录显示,巴吞鲁日警察局的一名探员根据杰斐逊教区警长办公室对里德的识别,得到逮捕令,指控里德是同一周另一起奢侈钱包盗窃案的三名嫌疑人之一。杰斐逊警长乔·洛平托(Joe Lopinto)办公室未对此案及该机构对面部识别的使用等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里德的案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路易斯安那州和其他地方使用面部识别工具的关注。执法部门使用面部扫描和人工智能辅助面部识别软件在美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并与关于种族不平等的对话交织在一起。一些研究表明,该技术更有可能错误识别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而不是白人,从而导致错误逮捕。
皮尤研究中心2022年的一份报告发现,66%的美国成年人表示,他们认为面部识别技术用于监控黑人和西班牙裔社区的频率将远高于其他社区。另据华盛顿邮报此类报道,在2019年美国的一项联邦研究中被测试的几个算法的结果显示,与白人相比,误识别黑人或亚洲人面孔的可能性高达100倍。
一些人认为,面部识别技术应该只用于为警察提供线索,而不是作为唯一的证据,而且警察不应过分依赖其结果,也不应将其应用于所有低级别犯罪。还有批评人士认为,那些过分信任系统结果的官员——或者像研究人员在一些警察部门发现的证据那样,为了获得更好的结果而改变搜索图像,最终可能会把举证的责任推给无辜的人,他们可能不会被告知逮捕他们时使用了什么调查手段。
(编译:马芮 编辑:韩鹤)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