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航拍建设中的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1号工位。 骆云飞 摄
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是中国首个开工建设的商业航天发射场,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于2022年7月6日开工,预算总投资40多亿元人民币,规划建设用地2000多亩。项目建成后,主要承揽国内外火箭发射业务,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商用火箭发射能力。
中新社记者近日在位于海南省文昌市的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1号工位建设现场,看到一片繁忙景象:工程车辆穿梭往来,大型履带吊车在进行钢构件吊装作业,100多名工人各司其职。
“正在安装施工的白色塔架是固定勤务塔,主要为火箭及卫星测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勤务保障。”葛立新介绍,整个塔架由1000多个钢构件组成,目前正在进行勤务塔的第一层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形成经验后将加快速度,预计每10天可搭建完成一层,塔架搭建完成后共有11层约83米高。
安装工程看上去容易,实则施工要求十分精细复杂。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1号工位)副主任设计师程明龙说,每个钢构件安装到位前,需经过试拼、地面测量、栓接、焊接、校对调整等程序,塔架安装误差要求不超过3毫米,再加上海南高温、高湿、高盐等气候挑战,施工难度非常大。
李战朝是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1号工位的技术负责人,自去年10月进驻项目以来一直坚守在岗位上。他说,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现场有专门的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施工人员通常需要边作业边检验,随时进行工艺调整。
“春节期间项目现场不停工,各项建设工作按照进度计划表有序推进。”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1号工位)项目经理李勇说,目前1号工位的建设进程较计划提前一个月左右,塔体安装完成后,还将进行塔体回转设备、摆杆、设备管线等安装施工。
海南国际商业航天发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郭强受访时表示,当前全球太空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航天产业民用化脚步加快,商业航天发射场建设是运载火箭、卫星应用、空间宽带互联网等航天工业三大重点工程和海南发展火箭链、卫星链、数据链“三链”产业的重要基础。
郭强透露,公司2023年年底将完成发射场技术区、发射区硬件设施建设,2024年一季度开展发射场全系统全要素合练,以确保2024年6月30日按期首发。未来,海南商业航天发射场还将面向公众开发配套旅游服务。(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