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乌镇:共建网络世界,共创数字未来******
相聚诗画长廊,共绘数字未来。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将于11月9至11日举行。千年水乡再次拥抱现代互联网,吸引全世界的目光。
八年来,这里见证了一次次科技和产业的蝶变腾飞。从移动支付、大数据、智慧医疗,到5G/6G技术、人工智能……“乌镇峰会”已然成为全球网络信息领域发展的“风向标”,以及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的重要舞台。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接下来的几天,来自12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0位代表将再次相约乌镇,坐而论道,共迎机遇挑战,共谋发展福祉,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跨越鸿沟,互联网让世界变得更“平”
当今世界,互联网无处不在。
出门游玩、享用美食,动动手指在地图软件里输入关键词,导航、购票、预订一站式服务悉数完成;手机“下单”,医院“接单”后派出专业护士上门,卧病在床的老人也能足不出户得到护理;“无人工厂”24小时不间断生产,“透明化生产线”监测全流程作业数据,工业互联网使“制造”变为“智造”……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不仅如此,互联网还将地球的千里之遥拉近为咫尺之间,让世界各国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随着互联网加速普及,全球网民数量稳步增长。《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底,全球上网人口达49亿,约占全球总人口的63%。
作为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11月7日发布的《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提升到74.4%;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185.4万个,5G移动电话用户数达4.55亿,建成全球规模最大5G网络,成为5G标准和技术的全球引领者之一。
近年来,中国在数字基建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让人们共享技术发展成果;数字经济向基层、农村进一步延伸;在金融、能源、高端制造、智慧城市、智能汽车等方面,数字技术不断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展望未来,专家认为,更多潜在应用场景将会大量涌现,从而助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更新迭代。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互联网协会咨询委员会主任邬贺铨表示,中国宽带渗透率已很高,覆盖到所有乡镇并将进一步提升,造就了广阔的数字经济市场空间。不仅如此,网速也大幅提升,固网宽带的平均下载速率和移动网络平均下载速率都居世界前列。依托先进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无需自建内网,中国企业就可以实现数字化转型。这些优势助力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能够以全世界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
动能澎湃,全球共迎数字经济新时代
在5G全连接工厂,从一张铁皮变成一台洗衣机只需要38分钟;
在偏远牧区,牛羊拥有电子档案,牧民们在家用手机检查牧场、给牛羊饮水;
在河北省怀来县,大数据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张家口赛区提供信息共享、高清视频、智能天气等一系列技术服务……
数字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数字产业创新能力加快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深入推进、网络安全保障和数字经济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十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在抢抓数字经济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2012年到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超45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21.6%提升至39.8%,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之一。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是中国机遇,也是世界机遇。
放眼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创新活跃,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日渐凸显。
数字经济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积极搭建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开放平台,与各国加强数字领域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多边数字治理合作,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中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大力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全球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携手推进全球数字治理合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有助于各国共享数字经济红利。
携手同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22年7月12日,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成立,这标志着世界互联网大会转型为国际组织年会。作为国际组织成立后的首届年会,本届峰会将与国际各方积极搭建全球互联网高端对话平台。
开放、合作,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条件。电子科技大学网络空间安全研究院副院长李洪伟表示,近年来,数据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各种安全事件影响力升级,急需安全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机制,克服传统方案的局限和缺陷,保障全球各国重要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球各国应当携起手来,保障全球数据安全,共创数字未来,构建全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信息时代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哪一方力量能够独善其身,必然是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命运共同体。”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科技与网络安全研究所执行所长李艳表示,新形势下,确保网络空间的稳定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休戚相关的重大时代命题,各方都在为之努力。
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旨,中国积极搭建国际平台“世界互联网大会”,致力于凝聚共识,促进交流,推进合作,既是对国际社会普遍关切的回应,更是对未来网络空间发展的中国贡献。
“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新闻办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围绕网络空间发展、治理、安全、合作等方面,阐释了构建更加紧密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中国主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曹淑敏表示,中国将坚持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同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团结协作,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富有生机活力的网络空间,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夜晚的乌镇,遍布河网的灯光闪烁,犹如一张“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应一年一度之约,这座“互联网小镇”再次变得热闹非凡。共建网络世界,共创数字未来。未来几天,世界互联网大会汇集、迸发的数字之力将从乌镇快速辐射全球。(赵竹青 杨曦 罗知之)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